(2017)皖0321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白洪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白洪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87号原告:杨国军,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洪明,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与被告白洪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军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炜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