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袁光跃诉被申请人黄维禄、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跃,黄维禄,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76号申请人:袁光跃,男,白族,1965年4月1日生。被申请人:黄维禄,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被申请人: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子贤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32号办公六204号房申请人袁光跃诉被申请人黄维禄、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光跃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维禄、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93090.8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袁光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光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维禄、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93090.8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