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2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德峰、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峰,张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峰,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张小倩,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峰与被执行人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小倩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陶然居1幢1-1、1-2(弋房权证弋阳县字第:S20130014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