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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杨小平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5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675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局长。委托代理人闻名,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义运罚决字[2016]第33078251161003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5月12日10时20分左右,被执行人驾驶浙G.620**小客通过易道打车在义乌市樊村招揽乘客壹名到义乌市火车新客站,与乘客谈好使用易道打车计费,使用易道打车收取易道打车显示的金额贰拾壹元柒角叁分(分两次计费,第一次为肆元陆角陆分,第二次为壹拾柒元零柒分)人民币,车行至义乌市火车新客站时,因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义运罚决字[2016]第33078251161003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