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志刚、雷运姬诉被告郴州市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刚,雷运姬,郴州市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612号原告雷志刚,男,汉族。原告雷运姬,女,汉族。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丽,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刚、雷运姬诉被告郴州市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刚、雷运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雷志刚、雷运姬负担。审判长 唐伟审判员 侯勋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