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亚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亚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6刑更2号罪犯马亚龙,男,1989年11月14日生,回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现在大理州强���戒毒所隔离戒毒。2013年5月15日,本院于作出了(2013)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亚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南涧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罪犯马亚龙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县司法局认为,罪犯马亚龙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其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2时许,南涧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马亚龙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对其尿样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当天,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亚龙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上述事实有南涧县司法局提供的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登记表、情况说明、讨论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亚龙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之规定,吸食毒品,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罪犯马亚龙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马亚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培忠审判员 潘 伟审判员 陈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