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军只与王文清、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军只,王文清,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927号原告:常军只,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清,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军只诉被告王文清、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军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军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军只撤回对被告王文清、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军只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