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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东、姜梦园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姜梦园,王德保,苏政法,张海飞,王新立,杨清安,周敦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东,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梦园,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德保,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政法,曾用名苏加法,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海飞,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新立,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清安,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敦兰,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王德保、苏政法、张海水、王新立、杨清安、姜梦园、周敦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王德保、苏政法、张海水、王新立、杨清安、姜梦园、周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姜梦园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杜某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西路8号一传销窝点,被告人高东系该窝点“家长”。为达到让其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的目的,被告人高东、王德保、苏政法、张海水、王新立、杨清安、姜梦园、周敦兰等,以锁房门、看守、上课、聊天等方式,限制自由,直至同年2月12日17时许被民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王德保、苏政法、张海水、王新立、杨清安、姜梦园、周敦兰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身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八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杜某被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可对八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姜梦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王德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四、被告人苏政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五、被告人张海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六、被告人王新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七、被告人杨清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八、被告人周敦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万明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