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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彩霞、舒明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霞,舒明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47号申请人:何彩霞,女,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舒明后,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何彩霞与被申请人舒明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彩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舒明后价值人民币66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1、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舒明后名下位于进贤县民和镇高岭舒家村住宅,产权证号SF2003-3;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舒明后名下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399号名爵公馆楼住宅,产权证号0035703;3、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舒明后名下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199号世纪名城22号楼商铺,产权证号0043898。二、查封申请人何彩霞所有的座落在民和镇云桥路919号康盛阳光城二期1号楼2单元902室,产权证号0053559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舒明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