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泽刚与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泽刚,柏林,程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627号原告:倪泽刚,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耀村,系原告倪泽刚的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柏林,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程蕾,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川、王佑林,均系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倪泽刚诉被告柏林及第三人程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泽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泽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泽刚负担。审 判 长 何国琴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