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吉生与被告永州市和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吉生,永州市和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96号原告:唐吉生,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龙(原告唐吉生之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州市和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西区路北潇湘大道东(西南花园小区C2-B3)。法定代表人:周方军。原告唐吉生与被告永州市和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吉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吉生以已与被告永州市和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唐吉生负担。审 判 长 周湘荣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