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覃菊与被告朱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菊,朱泳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3民初63号原告:覃菊,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西藏阿里地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被告:朱泳毅,男,汉族,军官证编号:交通字第42XXXX号,河南人,现住阿里。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00元,经减半收取,即525.00元由被告朱泳毅承担。审判员 达拉次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