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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兴峰与梁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兴峰,梁贺梅,王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45号申请人:江兴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被执行人:梁贺梅。第三人:王阳阳。本院在执行江兴峰与梁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兴峰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王阳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5日进行了听证。江兴峰、梁贺梅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江兴峰称,请求追加王阳阳为(2013)崇执字第01971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梁贺梅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梁贺梅没有按照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执行,担保人王阳阳也没有履行承诺。目前被执行人还欠申请人执行款146041元。梁贺梅没有履行每月6000元的还款计划,王阳阳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请求追加王阳阳为本案被执行人。梁贺梅称,王阳阳是其女儿,借款与王阳阳无关,王阳阳没有到法院担保,是江兴峰到王阳阳家,逼王阳阳写的。王阳阳上班每月2000元工资,可以承担1000元还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兴峰与被执行人梁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江兴峰与梁贺梅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6月10日,江兴峰申请执行并领取梁贺梅向本院交付的5536元执行款。2015年1月16日,江兴峰申请恢复执行梁贺梅,并要求查封担保人南通XX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本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2015年8月4日,梁贺梅向江兴峰出具保证书,保证从2015年9月起每月还款6000元。王阳阳在保证书上承诺如梁贺梅不能付款,由王阳阳支付。同日,王阳阳向江兴峰出具“执行担保书”,内容为:本人自愿担保梁贺梅还款,自2015年9月起,每月还款6000元,如果违约,由本人全额代还款,无条件还清欠款。本院认为,第三人王阳阳出具的承诺和保证书,均是向申请人江兴峰出具的,是江兴峰与梁贺梅、王阳阳自行达成的协议;王阳阳并未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梁贺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江兴峰申请追加王阳阳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兴峰申请追加王阳阳为(2013)崇执字第01971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王树成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