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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昌政、管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昌政,管莎,张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974号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政,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管莎,女,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张文俊,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政、管莎、张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已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