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53号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祥街。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特别授权。被告:肖凌,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