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叶福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福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976号罪犯叶福坚,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7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福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叶福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叶福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福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0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福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叶福坚原判刑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减刑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福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