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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林步铭与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步铭,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1763号原告:林步铭,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会所203室。负责人:江忠民。原告林步铭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宝花园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步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宝花园业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步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3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供原告查阅:(1)2016年5月10日至今的宁宝花园业主大会和宁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2016年5月10日至今的所有宁宝花园业委会公共收入的支出凭证或票据;(3)宁宝花园业委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4)2017年度宁宝花园物业费调整表决情况明细表(多层由0.6元/平方米调整为0.8元/平方米)。以上(1)、(3)、(4)项目还应在小区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时间15天以上。以上第(2)项应以月为单位,制作成小区公共收益支出明细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时间15天以上,以方便业主查阅,公布内容应包括“项目支出名称”、“支出时间”、“金额”、“审批委员姓名”,支出项目用于项目维修的应注明维修位置。以上应该公布的项目均需加盖宁宝花园业委会公章。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求为:(1)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宁宝花园业主大会和宁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所有宁宝花园业委会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3)宁宝花园业委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4)2017年度宁宝花园物业费调整表决情况明细表(多层由0.6元/平方米调整为0.8元/平方米)。以上(1)、(3)、(4)项目还应在小区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时间15天以上。以上第(2)项应以月为单位,制作成小区公共收益支出明细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时间15天以上,以方便业主查阅,公布内容应包括“项目支出名称”、“支出时间”、“金额”、“审批委员姓名”,支出项目用于项目维修的应注明维修位置。以上应该公布的项目均需加盖宁宝花园业委会公章。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宁宝花园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相关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经本人与相关业委会成员多次交流,被告始终未能主动完整公开公布相关材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方便业主进一步了解小区情况和资料,维护小区稳定,故原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等相关等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宁宝花园业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步铭系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小区业主,被告宁宝花园业委会的任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2017年被告宁宝花园业委会对小区物业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3531**号)、厦门市集美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本院依法制作的庭审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及参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5〕346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物业服务合同;(四)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示,若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7日以上,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公示。前款第七项、第八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原告林步铭系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小区业主,有权查阅并要求被告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的资料,被告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相关资料。故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以下材料:(1)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宁宝花园业主大会和宁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所有宁宝花园业委会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3)宁宝花园业委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4)2017年度宁宝花园物业费调整表决情况明细表(多层),并在宁宝花园小区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布15日以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尚主张公布内容应包括“项目支出名称”、“支出时间”、“金额”、“审批委员姓名”、维修位置等,但公布内容的格式及项目系被告的管理范围,不宜强制要求,原告如认为被告所公布内容有所缺漏影响查阅,可针对具体情况另行提起诉讼。被告宁宝花园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下列资料提供给原告林步铭查阅,并在宁宝花园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15日以上:(1)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宁宝花园业主大会和宁宝花园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1日宁宝花园业委会所有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3)宁宝花园业委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4)2017年度宁宝花园物业费调整表决情况明细表(多层);二、驳回原告林步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宁宝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