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明涛与罗永国、罗永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涛,罗永国,罗永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03号原告周明涛,男。被告罗永国,男。被告罗永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涛诉与被告罗永国、罗永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涛以考虑二被告的给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周明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明涛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万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