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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明涛与罗永国、罗永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涛,罗永国,罗永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03号原告周明涛,男。被告罗永国,男。被告罗永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涛诉与被告罗永国、罗永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涛以考虑二被告的给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周明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明涛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万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