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梅兰与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兰,李保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200号原告:赵梅兰,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保东,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赵梅兰诉被告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梅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保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梅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梅兰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