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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梅兰与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兰,李保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200号原告:赵梅兰,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保东,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赵梅兰诉被告李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梅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保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梅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梅兰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