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生琴申请执行张宏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琴,张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琴,女,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被执行人张宏刚,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安塞区委退休职工,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琴与被执行人张宏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刚于2017年6月8日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