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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进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进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进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贝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进基及其辩护人杭祖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朱进基在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南弼村马曹坡从一名四川藉男子处购得一支经过改装的射钉枪用于打猎,并将枪支藏匿于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南弼村马某朱某2家附近的稻草堆下面。2016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后在上述稻草堆下将该枪支缴获。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燃烧产生动力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进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朱某1、朱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朱进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进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进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本院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告人朱进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进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扣押的绿色塑料枪托,黑色铁质枪管,枪管上安装有瞄准镜枪支一支,由暂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