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少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少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高中文化,打工者,住漯河市郾城区。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少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赵少辉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大街路口处左转弯时撞至路沿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少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赵少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9.2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群众电话报警,被告人赵少辉受伤,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将在现场的赵少辉带至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赵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自2015年6月26日始至2025年6月26日止;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某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少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少辉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