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强、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张黎明,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张黎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姜敏,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地址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黄强与张黎明、姜敏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1181民初599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15,86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15,8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