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峰、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峰,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吴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叶华中,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峰与被执行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104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