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临高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皇桐镇群城村委会群城村民小组及海南临高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高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皇桐镇群城村委会群城村民小组,海南临高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法定代表人:王芸芸,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东,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杨,该合作社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桐镇群城村委会群城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法定代表人:王发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普仰,临高县新盈法律事务所主任。原审第三人:海南临高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法定代表人:陈为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棋锋,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高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皇桐镇群城村委会群城村民小组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临高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判认定涉案土地权属的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国营红华农场,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临高旺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审 判 长 何昌恩审 判 员 龙蜀娟审 判 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月月书 记 员 刘昕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