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库,张西仓,张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西库,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西仓,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才忠,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西库、张西仓、张才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家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