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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严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婚姻家庭(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抚养费44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严某某自动履行500元,余款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查明被执行人严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严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392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