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启新与朱儒、黄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新,朱儒,黄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390号原告:郑启新,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儒,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素华,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朱儒、被告黄素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英,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启新与被告朱儒、被告黄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启新负担。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