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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与曹雅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曹雅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87号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光明街1661号。法定代表人:李阔,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欧连义,该公司职员。被告:曹雅丽,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雅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