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世芬杨永泽与简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泽,雷世芬,简先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6号原告:杨永泽,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雷世芬,女,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简先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永泽、雷世芬与被告简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永泽、雷世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泽、雷世芬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泽、雷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泽、雷世芬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 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