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与张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张华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地址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新兴写字楼5层。负责人李智勇,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现住朔州市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特别代理),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德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