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富锦市斌峰化肥商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斌峰化肥商店,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斌峰化肥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二龙山镇内。经营者:苏红斌,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0号。代表人:王彦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锦市斌峰化肥商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