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梅、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