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022号原告:刘某1,男,200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原告刘某1之父。被告:陈某,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刘某1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