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宁、郭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宁,郭清,万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孙宁,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郭清,女,汉族,1962年9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锦华,男,苗族,1964年6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万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锦华在银行存款16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