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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琚军方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02执529号 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琚军方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及责令退赔部分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琚军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焦 炜 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 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一丹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院长批示 局长批示 合议庭意见 拟稿人:焦炜(2017)晋0502执529号 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琚军方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及责令退赔部分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琚军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炜 人民陪审员陈梁鹏 人民陪审员王同富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