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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新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满斌斌,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运河东路***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李新合,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太白楼东路24号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李新合诉满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90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满斌斌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已经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满斌斌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