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管志学与被张静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志学,张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管志学,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闫惠欣,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张静龙,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靠山乡富国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志学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静龙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张静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