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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李某、关某某、关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某某,李某,关某某,关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瞿某某,男,200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南市街。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瞿某某之母),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南市街。委托代理人:孙福斌,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桦林镇。被执行人:关某某1,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桦。本院在执行瞿某某与李某、关某某、关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矍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09.22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