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芳、邢大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芳,邢大伟,商文增,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47号申请人:李芳,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邢大伟,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商文增,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申请人:张娜,女,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唐县。申请人李芳、邢大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文增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娜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商文增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娜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芳、邢大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