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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同生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同生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002号原告:东营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告:宁波同生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奇达,经理。原告东营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生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9元,减半收取为82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