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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鄢六七与李新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六七,李新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18号原告:鄢六七,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委托代理人鄢志祥,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告:李新芳,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六七与被告李新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六七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六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鄢六七负担。审判员  马权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