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永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梅,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瑜,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梅及其辩护人张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1时许,吸毒人员郭某(另作处理)致电被告人黄永梅要求购买人民币6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双方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石龙村149号附近交易。随后,郭某驾车到上述地点,黄永梅坐上郭某驾驶的汽车将用纸巾包裹的氯胺酮交给郭某,郭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永梅人民币600元。2016年12月23日21时许,郭某再次致电黄永梅要求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氯胺酮,双方约定仍在上述地点交易。随后,郭某驾车到上述地点,黄永梅坐上郭某驾驶的汽车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并用纸巾包裹的两小包氯胺酮交给郭某,郭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永梅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并在郭某身上查获两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0.82克);在黄永梅身上查获用于贩毒联络的OPPO牌手机一台。被告人黄永梅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永梅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永梅对涉案毒品照片所作的辨认,证人郭某的证言,证人郭某对涉案毒品照片、手机微信照片所作的辨认,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视频光盘,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手机号码为138××××7768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永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被羁押的2天,应予以折抵,刑期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0.82克及犯罪用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碧鸿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