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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11号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5号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580394。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12843。法定代表人:马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龙,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重庆XX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