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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周大勇,男,1973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伟申请执行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周大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伟借款28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