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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吉生与被执行人李育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吉生,李育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白吉生。被执行人:李育宏。申请执行人白吉生与被执行人李育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育宏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1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白吉生与被执行人李育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