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贺泽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贺泽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487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华,男。被告:贺泽鹏,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懿公司)与被告贺泽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满懿公司诉称,贺泽鹏于2015年7月23日至满懿公司工作,担任置业顾问。双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故满懿公司无需支付贺泽鹏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满懿公司已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贺泽鹏2016年12月应补工资。满懿公司已安排贺泽鹏休完2016年其应享有的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请求判令:1.不支付贺泽鹏2016年12月应补工资167.15元;2.不支付贺泽鹏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72.96元;3.不支付贺泽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5.3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泽鹏、满懿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547号裁决,贺泽鹏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7827号,满懿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即为本案。因两案系当事人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本案的原告满懿公司提起诉讼在后,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