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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芮顺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智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明,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8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智明,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藏卫路中段***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曾宏。被申请人(案外人):芮顺文,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共和村**组。本院在执行(2015)武侯执字第2776号郑智明与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龙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智明以“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被执行人睿智龙腾公司的股东芮顺文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芮顺文为(2015)武侯执字第27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芮顺文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郑智明与睿智龙腾公司、成都睿智投资公司、肖文罗、芮顺文、李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武侯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郑智明与睿智龙腾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睿智龙腾公司返还郑智明装修款224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郑智明申请执行睿智龙腾公司一案。另查明,睿智龙腾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发起人股东为成都睿智投资公司、肖文罗,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75万元、25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12年2月2日。2011年12月20日,该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500万元,2012年1月1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成都睿智投资公司、李春燕,持股比例95%、5%,2012年3月23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成都睿智投资公司、李春燕、李贵发,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20%。2012年6月2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成都睿智投资公司、芮顺文、李春燕,持股比例分别为60%、39%、1%。2012年9月24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成都睿智投资公司、芮顺文,持股比例为60%,40%。自2012年10月16日起,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宏、芮锰,持股比例各为50%。现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侯检察院)指控芮顺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武侯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6月,芮顺文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代办公司代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代办公司在同年7月20日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次日即将该资金抽走,后以此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同年11月,芮顺文采取同样手段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注册登记,于同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春燕、监事为芮顺文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的睿智龙腾公司。本院对上述指控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芮顺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2013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3)武侯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判决芮顺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芮顺文并未实际出资,且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芮顺文并非发起人股东,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芮顺文的行为符合上述抽逃出资的情形。芮顺文委托代办公司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后将资金抽走的行为,仅是芮顺文采取的欺骗手段,并非抽逃出资。但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来说,睿智龙腾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出资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睿智龙腾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原股东芮顺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200万元义务后才转让股权,故申请人郑智明申请追加芮顺文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芮顺文为(2015)武侯执字第27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芮顺文按(2014)武侯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