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赵俊武、董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赵俊武,董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赵俊武,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董玉静,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玉静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房屋(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0570**)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红愿意以42万元的价格接受该套房屋以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现需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玉静该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玉静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房屋(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0570**)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董玉静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房屋(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0570**)一套过户给买受人张红所有。三、买受人张红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