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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73号原告: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系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娆,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