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73号原告: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系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娆,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百度搜索“”